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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厅提出加强互联网平台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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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山西省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切实保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对于符合规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用工单位自用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或电子劳动合合同。

  《实施意见(试行)》鼓励支持平台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吸引人数为标准,100人以上的每人1000,100人以上的,每人1500元。另外,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平台注册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明确了平台企业用工主体责任。要求平台企业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注册地或代理商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当年用工数量(含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签订、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落实休息休假等相关情况,实现对平台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
  
  另外,还对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做了规定,比如连续工作4小时,就需要休息。还规定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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